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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建设雨季溢流污水快速净化设施!五部委发布《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的通知》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五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特别提到,“推进雨季溢流污染总量削减”、“鼓励各地在完成管网建设改造的前提下,建设雨季溢流污水快速净化设施,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排放管控要求”。


这是国家层面发布的文件中,第一次提出建设雨季溢流污水快速净化设施的相关要求。其中的原因是什么?目前,这类设施的市场化项目较难落地,应该采取哪些措施,鼓励其推广应用?

雨季溢流污水快速净化设施能去除哪些污染物?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王海燕:“合流制溢流污染(CSO)的实质是降雨达到一定强度以上时,进入雨污合流管道的水量超出调蓄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接收能力,超出部分排入环境水体造成污染的现象,通常需要从源头减量、过程增容和末端处理的全过程进行控制。雨季溢流污染快速净化设施就是加强末端处理的一种设施。”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高红杰:“科学建设以悬浮物去除为核心的快速净化设施是发达国家的常规做法,可以作为我国削减合流制溢流污染的主要控制措施之一。此类快速净化设施主要是指在入河溢流口建设的物理沉淀、化学混凝沉淀、旋转分离等工艺设施。这些措施通常具有抗冲击能力强、占地面积小、启动快速简便等特点,可以有效快速去除雨污混合水中的颗粒物,协同去除有机物等污染物,是一种在现阶段雨季污水处理能力限制下的一种溢流污染控制折中且相对有效的手段。”

据了解,目前,这类设施在我国的治污实践中已经有所应用,效果如何?

北京排水集团生产部部长葛勇涛:“我们集团在高碑店再生水厂安装了处理能力为30万吨/日的雨天污水快速处理设施。这些设施能拦截一些污染物,去除污水中的部分COD(化学需氧量)和SS(悬浮物),整体来说对水环境是有好处的,能减少溢流污水对河道的污染。经处理后的污水直接排入河道,能有效改善汛期河道水环境质量。”

“以前,我国一些海绵城市探索过使用这种快速净化设施,但是因为其采用物化法对污水进行快速处理,结合处理效果看,对悬浮物等的削减有一定效果,但对氨氮的削减效果有限。”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北水未来科技公司总经理冒建华说。

有业内人士表示,目前,这类设施的市场化项目较难落地。

E20研究院此前分析认为,在过往的市场化项目中,由于没有明确文件的支持,导致很多项目要求经快速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的水,必须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或者一级B的标准后才能排放,这限制了很多市场化项目的有效落地,因而此次《通知》的发布有效地补充了对于这类设施排放管控的政策性指导空白。

也就是说,一级A或者一级B的排放标准对这类设施来说过严。《通知》明确,“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排放管控要求”,对相关企业来说,无疑是利好消息。

冒建华告诉记者:“这种设施要求快速、大量地处理污水,排放标准不宜定得太严。以前一些海绵城市使用这种设施的时候,可能会考核其对悬浮物、COD的削减量,但通常都不太考核其对氨氮的削减量。针对雨季溢流污染处理设施,一方面其处理规模大但使用频次低,一年才下多少雨?另一方面,现在还没有针对这种设施的排放标准。要求设施同时满足快速大量处理污水、可间歇运行、排放标准严等条件,存在较大困难,所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投资、运行的积极性,从而导致很多这方面的市场化项目难以有效落地。正因为这样,此前企业更多的是卖产品,因为运营带来的收益有限。”

若统一制订排放控制要求,宽严难以把握,应因地制宜确定具体要求。

据悉,目前,对于合流制溢流污水或分流制初期雨水建设的快速净化设施应当执行的排放控制标准,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文件和标准中并无明确规定。部分地区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要求溢流污水快速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执行当地适用的排放标准,是地方的一种自主选择。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HJ 978-2018)中,针对暴雨合流溢流污水排放管控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对于进水为雨污合流的排污单位,出现暴雨并经地市级以上住建或水务部门同意污水跨越溢流进入环境水体时,其废水排放不纳入许可事项,排污单位应开展水质监测并做好记录。这一规定相当于排污许可管理中的一种有条件豁免。

王海燕说:“从国际经验看,美国、日本、德国均较早系统性地开展了合流制排水系统改造与溢流污染控制的相关工作,并已取得了一定成效。经验之一就是各地因地制宜实施合流溢流污染控制,控制要求包括年溢流频次、污染物排放量削减率、排放浓度和去除率等。具体到我国而言,由于幅员辽阔,各地降水量、合流分流系统建设情况、水环境质量现状和溢流污染控制需求差别较大,快速处理设施采用的工艺也有所不同,应分别基于本区域水质改善目标和溢流污染管控总体方案,因地制宜出台溢流污水的具体管控要求。”

此次发布的《通知》提出,鼓励各地在完成管网建设改造的前提下,建设雨季溢流污水快速净化设施,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排放管控要求。

王海燕解释说:“应推动各地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因地制宜制订合流制溢流污水快速净化处理设施的排放管控要求,进一步落实精准、科学、依法治污的要求。如果国家对此统一制订排放控制要求,容易出现管控过严或过宽的问题,难以适应地方实际需要,不利于各地系统推进合流溢流污染治理和水环境质量改善。”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雨季溢流污染总量削减,高红杰建议:“在实施中,一是因地制宜开发快速净化处理关键技术和成套化装备产品,同时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建设管理运行模式。二是快速净化设施作为溢流污染末端处理措施,应与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措施联动优化,制定长效的控制策略,协同削减溢流污染。三是加强对溢流污染快速净化措施应用的指导。”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
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务局、市场监管局(委),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有关部署,加快城市生活污水管网补短板,建立运行维护长效机制,切实提升城市生活污水收集效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效能提升为核心,以管网补短板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破、建管并举、系统整治、精准施策,推动建立厂网统筹的城市生活污水专业化运行维护管理模式。到2027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设施空白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3%以上,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综合效能显著提升。

二、推进设施体系建设

(一)开展污水收集系统问题排查。各地要按照每5—10年完成一轮城市生活污水管网排查滚动摸排的要求,持续推进管网现状评估和修复工作,建立管网长效管理与考核评估机制。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偏低的地区,重点开展施工降水排入、城市水体倒灌、地下水入渗入流等进入城市生活污水管网问题排查。

(二)加快实施污水管网改造。各地要开展水体沿线雨水排口和合流制溢流口防倒灌改造,严防河湖水倒灌生活污水管网。加快破损检查井改造与修复,逐步淘汰砖砌污水检查井,新建污水检查井推广使用混凝土现浇或成品检查井。全面开展超使用年限、材质落后、问题突出排水设施的更新改造。因地制宜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强化工业园区和工业企业内部雨污水错接混接和雨污分流改造。到2025年,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高于100毫克/升的规模占比达到90%或较2022年提高5个百分点,污水收集效能明显提升。

(三)推进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补空白。城市新区生活污水管网规划建设应与城市建设同步推进。老旧城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可因地制宜采用集中纳管与分散收集处理等方式处理生活污水。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型城市适度超前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规模化污泥集中处理处置设施。

(四)推进雨季溢流污染总量削减。各地要因地制宜采取雨前降低管网运行水位、雨洪排口和截流井改造、源头雨水径流减量等措施,削减雨季溢流污染入河量。超过排水系统承载能力溢流的,应在保障城市排水防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入河。鼓励各地在完成管网建设改造的前提下,建设雨季溢流污水快速净化设施,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排放管控要求。加强工业园区和工业企业雨水排口监管,降低雨季排污环境影响。

三、加强管网设施管理

(五)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各地排水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排水户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确定重点排水户清单。到2025年,各城市重点排水户全面落实排水许可要求。

(六)加强执法监督。各地排水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和运维以及排水行为的联合监管和执法联动,形成执法合力,加强溯源执法。整治“小散乱”排水户污水排入雨篦、雨水管道行为,杜绝工业企业通过雨水管网违法排污。逐步健全排水户排水监管体系,加强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监管,依法对违法排水行为进行处罚。

(七)严格质量管控。各地要强化生活污水管网建设质量管理,严格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依规对管网工程质量负责,确保管网符合标准。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标准规范,严格组织管线工程验收,鼓励邀请管网运行维护单位参加验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运用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加强排水管材质量安全监管。

四、完善管网运行维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