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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加强燃气设施保护:未查明燃气管线详细情况不得动土作业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7月30日发布关于加强燃气设施保护的通知:建设单位未查明施工范围内有无地下燃气管线及地下管线相关详细情况的,不得动土作业。

进一步明确各方保护责任
燃气企业负责承担燃气设施建设经营过程中的保护主体责任。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物业公司或社区承担燃气设施保护的具体责任,履行法定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燃气设施。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禄劝城市管理局负责所在辖区内的燃气设施保护监管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全市燃气管线设施、液化燃气(液化石油气、二甲醚)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禄劝城市管理局要依据各自职能职责范围,依法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物业公司或社区在施工前查明地下燃气管线情况,落实燃气设施保护工作。
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为:
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作物;
倾倒渣土、堆放重物;
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开工前应查询探明地下管线
新建、改扩建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办公室查询或通过向燃气企业查询、现场技术探测、人工开挖探沟等方式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无地下燃气管线,明确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详细情况(平面位置、竖向标高,阀门、三通等重要节点的位置及标高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未查明详细情况不得动土作业
燃气管道设施的具体位置以现场探测结果为准。建设单位未查明施工范围内有无地下燃气管线及地下管线相关详细情况的,不得动土作业。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涉及的燃气企业和施工、设计、监理单位书面进行燃气管线设施安全保护技术交底,燃气企业的交底工作要做到清晰、准确。
对已确实查明不涉的可先行施工
对已确实查明不涉及燃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区域范围,在满足相关施工规范要求条件,确保安全情况下,可先行施工。
对已查明涉及燃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区域范围,必须由建设单位牵头,会同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及相关燃气企业共同制定有针对性的《燃气设施施工专项保护方案》,并经建设单位组织审查通过,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燃气企业五方共同签字盖章认可后才能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