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400万以上项目给中小企业预留40%以上,政策延续至2026年底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明确: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要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至2026年底

2023年8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财税支持政策落实 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预〔2023〕76号)明确:

  • 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至2025年底

  • 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最低支付比例由60%提高至80%,鼓励有条件的项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此前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明确400万以下项目全部留给中小企业

  • 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0年出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一是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

二是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的采购份额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

编者注: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建筑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为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1、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2、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3、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中央和31省市区最新采购政策汇总

近期,多个省市发布2025、2026版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内容为除港澳台外31个省最新采购政策大盘点!

20省市区(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湖北、四川、福建、河南、北京、安徽、陕西、上海、云南、山西、天津、黑龙江、内蒙古、青海、海南、西藏)明确400万以下项目不用公开招标

31省市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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