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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

天津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处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以下简称油气长输管道)事故,规范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程度,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陆上油气长输管道在运行、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等过程中,发生的泄漏、火灾或者爆炸等事故的应急处置。

本预案与《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对油气长输管道途经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制定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保障预案具有指导作用。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完善机制,强化措施。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防范,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发生和人员、财产损失。

(2)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市级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各负其责,有效处置。

(3)坚持备用结合,专兼结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组建各类专业和兼职应急队伍,在做好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扎实做好应对事故的准备工作。

(4)坚持科学处置,加强管理。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专用装备作用,科学处置,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5)坚持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全面、及时、依法、准确发布事故的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5 事故分级

根据油气长输管道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本市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设立天津市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发展改革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市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油气长输管道事故预防和应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开展本市较大及以上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开展一般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跨省市行政区域的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做好与相关省市的协调工作;向国家有关方面和相关省市请求支援。

2.2 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天津市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成员由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联络人员组成。

市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开展市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编修;汇集、上报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

2.3 成员单位

(1)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处理管道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协调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发生后本市油气资源调度及供应安全;参与油气长输管道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

(2)市应急局:负责组织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调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参与事故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指导相应等级油气长输管道事故救援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现场警戒封控、交通管制和治安秩序维护,确保抢险救援道路畅通;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对在油气长输管道事故中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开展立案侦查。

(4)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组织油气长输管道事故中火灾扑救工作;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5)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油气长输管道事故新闻报道、信息发布、舆情分析、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

(6)市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做好相关网络舆情巡查监看、分析研判和应对处置工作,及时调控敏感话题网上热度,管控涉政、行煽、“倒灌”等各类网上有害信息;指导制定权威发声口径,会同查证辟除网络谣言;组织网络媒体、网评队伍开展网上宣传引导;规范属地网络媒体记者采访报道和网络传播秩序,依法处置属地网站平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7)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对油气长输管道事故所需的生产资料、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负责保障应急通讯频率,依法实施无线电管制。

(8)市民政局:负责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会同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9)市财政局:负责为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10)市规划资源局:负责会同市气象局联合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事故应急处置测绘保障工作。

(1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污染进行评估;对引发的环境污染开展现场监测;提出污染处置建议,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对事故污染物进行处置;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

(12)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协助开展油气长输管道事故中与建、构筑物相关的抢险救援、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本行业专业救援队伍和大型建筑机械的调用工作。

(13)市城市管理委(含市公用事业局):负责指导油气长输管道事故中受损供热、供气、城市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抢修工作。

(14)市交通运输委(含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公路抢通保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车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快速通行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受灾人员和救灾物资运输工作;参与涉及港区内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5)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油气长输管道事故中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等工作,并向市指挥部报告伤亡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负责做好卫生防疫工作技术指导。

(16)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协助开展油气长输管道事故中与特种设备相关的抢险救援、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

(17)市气象局:负责为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保障服务,及时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雨量等气象实况资料;协助开展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引起的大气污染扩散区域研判,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

(18)市水务局:负责协助开展油气长输管道事故中与水务系统相关的抢险救援、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

根据处置需要,市指挥部适时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和补充。

2.4 现场指挥部

发生一般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组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发生较大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市指挥部组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由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市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任现场副总指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油气长输管道事故,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依托市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发生变更的,应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

2.5 工作组

根据处置需要,现场指挥部可以设立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秩序维护组、医疗救治组、环境监测组、综合保障组、新闻舆情组等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负责协调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发生后本市油气资源调度及供应安全;承担现场指挥部的值守工作,负责市指挥部指令的接收与转发;收集、汇总现场处置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文件资料。

(2)应急处置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消防救援总队、市市场监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等部门和事发地所在区相关部门,以及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参与,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作出事故态势判断,组织制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推进方案实施;有效开展现场控制、遇险人员搜救;组织协调应急专家、救援队伍、有关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秩序维护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所在区相关部门参与,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实施现场保护,维护治安和警戒,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抢险救援道路畅通;负责组织有毒物质扩散区域人员的疏散工作;负责死亡、失联人员身份核查工作,对遇难者身份进行鉴定。

(4)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伤员医疗救治和转运工作;向现场指挥部通报伤员医疗救治情况。

(5)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参与,负责事故现场大气、水质、土壤等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建议,协助核实污染损害情况;提供气象保障服务,提供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气象实况资料、预报和预警信息,为判断有毒有害气体扩散方向、范围提供技术依据。

(6)综合保障组。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城市管理委等部门参与,负责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综合服务资源保障。

(7)新闻舆情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相关部门和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参与,负责组织起草新闻发布稿和油气长输管道事故情况通告,制定新闻发布方案,适时组织新闻发布,开展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

2.6 区级应急指挥机构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油气长输管道途经的区组建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一般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对工作,及时开展较大及以上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先期处置,并配合市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本辖区内所需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事故区域内人民群众的疏散、安置、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石油天然气清理收集及善后处置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 监测

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应建立油气长输管道运行监测机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及早治理风险,妥善控制风险,对可能引发管道事故或者其他灾害的信息,要及时向市相关部门、单位和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报告。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油气长输管道事故信息监测体系,完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报告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加强信息综合分析与评估,提高相关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敏感时段、灾害性天气等特殊时段,应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工作。

3.2 预警

3.2.1 预警转发

市指挥部办公室对接收到的气象、地质灾害等可能引发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向油气长输管道企业转发风险预警信息,要求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加强防范,降低管道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3.2.2 预警响应

(1)油气长输管道企业接到预警信息后,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①加强油气长输管道巡查和监控;

②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地质灾害发展趋势,预测发生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的可能性、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

③准备或者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和设备,根据需要,对有关油气长输管道采取临时性工程措施;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2)各区人民政府及各相关成员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①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地质灾害发展趋势,及时转发最新动态,保持与油气长输管道企业的密切联系,及时掌握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反馈的天气、地质灾害对油气长输管道的影响情况;

②做好启动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的准备,必要时,向可能受到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影响的公众发布相关信息,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指导建议,并做好相关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准备;

③组织对重点部位的防控,限制使用易受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危害的场所,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和道路;

④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和设备;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

发生油气长输管道事故,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居民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按照规定向事故发生地所在区发展改革、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报。事发地所在区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在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将有关情况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地所在区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对于市委、市政府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市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相关区和部门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4.1.2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伤亡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信息。初次报告后,信息报告单位及时续报事故动态和处置进展。

4.2 先期处置

4.2.1 涉事企业

迅速切断油气来源和电源,设置警示标志,通知事故危害范围内的单位和人员迅速疏散转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迅速调集企业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2.2 区人民政府

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迅速调集力量,开展抢险救援;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迅速转移、疏散、撤离受事故危害或威胁的人员并妥善安置;组织开展医疗救治、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等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初判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响应分为三级,由低到高分别为三级、二级、一级应急响应。

5.1.1三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油气长输管道事故时,事发地所在区启动区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1)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市场监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指导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本组、本部门相关人员在本单位、本部门上岗到位,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2)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