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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管网新建和改造 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

近日,国家发改委正式印发《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在污染治理领域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激发社会资本参与污染治理的积极性。

《办法》明确了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支持范围、申报流程、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在污染治理领域的科学、合理、高效使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根据《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将重点支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重点领域环境治理、水污染治理和节水等方向。

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污染治理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按照科学、民主、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紧紧围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统筹安排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坚持“一钱多用”,积极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过程中符合条件的项目。


第三条 本专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


第四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用于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含试运行)项目。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类项目性质和特点、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统筹支持各地城镇污染治理项目建设,向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涉及地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绿色产业示范基地等倾斜。已有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明确支持的项目不在本专项支持范围。


第六条 本专项重点支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重点领域环境治理、水污染治理和节水等方向,重点支持内容包括:


(一)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转运体系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等项目。


(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等。支持电镀、皮革、有色金属、印染、制药等涉重金属行业及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先进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


(三)重点领域环境治理。支持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治理、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新污染物治理等项目。支持国家批复的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


(四)水污染治理和节水。支持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和污泥处理设施及城镇污水管网新建和改造,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海水(咸水)淡化工程及关键材料装备示范工程,重点行业节水改造,矿井水等非常规水利用设施,中央和国家机关节水改造等项目。


(五)其他。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包括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项目建设等。以上支持范围中,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和重点行业节水改造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15%控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20%控制,其他建设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60%、70%、70%控制,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 1亿元(全额补助的地区除外)。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项目原则上全额安排。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政策地区的建设项目,安排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执行。申请享受特殊政策的地区在申报时应明确提出,并附政策依据及证明材料。其中,西藏及四省涉藏州县、南疆四地州、甘肃临夏州、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等地区项目原则上全额补助。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支持比例按西部地区标准执行,兵团向南发展项目按南疆四地州标准执行。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工作任务需要,确定当年具体支持项目范围和要求。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中央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中央单位)是本专项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安排原则、支持范围和申报要求等,及时组织开展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


中央和国家机关项目按照权限由中直管理局、国管局汇总申报,全国人大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全国政协机关及有关人民团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单位)、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项目由各部门征求国管局意见后汇总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九条 申请投资资金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四)申请投资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五)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艺方案、产品方案、设备方案、工程方案等。


(六)项目投资估算。包括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设备表、投资估算表等。


(七)项目建设资金保障情况。包括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和方式等。


(八)项目实施进度。包括项目总体进度安排,以及项目已完成的建设内容和投资。